聚眾鬥毆中持械的認定是什麼
一、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是什麼?
對於何為“持械聚眾鬥毆”,周道鸞、張軍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認為,“主要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鬥毆”的情形。這是司法實踐中最權威的觀點。該觀點強調,一是必須實際使用,二是限於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至於是為什麼限於以上器械,有沒有相關的判斷標準,則沒有給出理由。至於是事先準備的,還是現場隨手拾取的,則沒有提及。
二、認定界限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三、處罰準則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綜上所述,持械聚眾鬥毆不僅對受害人的身體帶來傷害,同時也會對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而且也會對社會的秩序帶來影響。生活中難免會與人產生衝突,但凡事三思而後行,一旦造成嚴重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甚至將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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