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合法?
一、代理人代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合法?
代理人代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通常情況下在存在著授權委託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的。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來自於當事人的授權。在民事訴訟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授予委託代理人該項權利的,委託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根據刑訴法,辯護人和公訴人都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根據刑訴法,辯護人和公訴人都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在現實生活當中,委託訴訟代理人他們擁有的權利實際上都是來自於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授予,進行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的話,完全也是可以的,比如說在,對案件進行審理過程當中,發現有一些證人需要申請出庭作證,也可以由律師代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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