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式和制度。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需要雙方當事人就訴訟案件進行舉證也就是提交證據材料。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什麼?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規則,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但是需要法院認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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