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是,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關係不適用。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也就是說,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連帶責任的處理上,必須由司法機關對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條件來進行處理,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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