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可以延長多久,有哪些規定?
舉證是案件處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證性,同時舉證過程關係著當事人權益的得失。如果當事人舉證有困難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那麼延期舉證可以延長多久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延期舉證可以延長多久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限規定為“適當”,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延期舉證的期限,方面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的期限無限制,可以要求延長一月、兩月,也可以要求延長一年、兩年。
一種觀點認為申請延長的期限應為三十日,因為《證據規定》33條把三十日作為最短舉證時限,應把三十日作為一個舉證週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長舉證期限也應為一個週期。另一種觀點認為延長舉證期限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因為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不同,面臨舉證不能的困難程度各異,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更符合實際情況。總的說來,一致的觀點是延長舉證期限不能超過初始的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是對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時限和當事人約定舉證時限制度的補充,延長期限不宜過長,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議延長舉證期限定為十五日為宜,實踐中確有舉證困難的可以通過再次申請延期舉證予以彌補。
《證據規定》36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
根據此條規定,我們舉證時限制度是採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為主,延期舉證為補充的形式。此條規定有三個特點:
1、採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 義”相結合,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
2、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任何限制。
3、申請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確定性。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延期舉證可以延長多久的解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延期舉證的期限,通常是根據案件的需要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法院適當確定延期舉證的期限。如果當事人延期舉證仍有困難,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舉證,但必須要得到法院的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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