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原告不適格應如何處理?
一、關於民事訴訟起訴須符合條件:
下面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原告身份不適格,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法院可以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則應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援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3、產生的後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綜上分析,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於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於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立案庭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經開庭審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訴權,在其請求無法得到支援的情況下,就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其不享有訴權,那麼對於其無法得到支援的訴訟請求,就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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