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立案地點怎麼確定?
一、合同詐騙罪立案地點怎麼確定?
合同詐騙罪立案地點是詐騙行為實施地,或者是實施詐騙行為所在地。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5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規定是指:
1、《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並具有同犯罪做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鬥爭的需要的。
另外;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是詐騙案件的管轄機關,若是在遇到詐騙行為之後,遭受了經濟損失,並且受害者只想追回被騙金額,此時也可以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對於想到公安機關報案的,需要先確定犯罪結果發生地,然後才能具體確認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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