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應當按什麼標準?
眾所周知,撫養子女、保護子女不受傷害是每位父母的義務和責任,但是每個家庭都有其特殊情況,父母不能做為監護人情況下,誰可以做監護人?最新民法總則監護人應當按什麼標準?首先,父母是監護人毋庸置疑,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做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具體情況由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最新民法總則監護人應當按什麼標準?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綜上所述,大家對最新民法總則監護人的標準應該有所瞭解,民法放寬了對監護人的範圍,更大層面上保證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無論誰成為監護人,都要負起責任,給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具體相關問題,可以諮詢當地律師得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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