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舉證責任方是誰?
一、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舉證責任方是誰?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在正常情況下舉證責任應作如下分配:
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型別,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型別。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侵權糾紛誰提出訴訟請求,誰就要舉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共同構成了侵權責任的歸則原則,由於行為人自己的過錯導致對方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免責條件,只要存在損害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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