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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刑事諒解的犯罪包括哪些?

適用刑事諒解的犯罪包括哪些?

一、適用刑事諒解的犯罪包括哪些?

可以適用刑事諒解的案件如下:

1、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2、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3、熟人之間的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二、影響法院應用刑事和解的因素有什麼

1、被告人與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礙刑事和解達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礙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於經濟賠償能力問題。大多財產類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無力賠償,因此寧願選擇接受刑罰;此外還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誠悔過,或屬於累犯,不具備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因此即便有賠償能力也不適用該程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報復觀念強烈,認為只有從嚴判處被告人刑罰才能平復怨憤、實現公正,因此拒絕和解;還有些被害人漫天要價,被告人難以接受無法達成和解時,被害人便不認可、不諒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從而影響刑事和解程式的適用。

2、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方面存在問題

在寬恕他人罪行還未成為民眾普遍接受的觀念前,刑事和解的達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雙方能否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司法實踐表明,刑事和解賠償協議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隱憂。在5起同樣造成輕傷結果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賠償的數額從3500元到4.2萬元不等,上下限間的差距達12倍。

3、被告人悔罪與被害人諒解易形式化

法院適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誠悔罪”,但對悔罪本身難以進行標準化審查。如果當事人真實內心難以探尋,悔罪與諒解僅憑法官主觀感知與內心確信,形式上皆以“雙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為通常表現模式,這樣不免讓人產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比如說犯罪行為本身的嚴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有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型別的案件,也是可以適用和解制度的,比如因為民間糾紛所引發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完全是可以的。

標籤:諒解 刑事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