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訂的合同怎麼認定
一、乘人之危訂的合同怎麼認定
1、一方當事人陷於危難處境;
2、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使對方出於無奈而違背真實意願與之訂立合同;
3、主觀上為故意,並且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謂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為中,受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是限定此類行為範圍的一個標準,並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一樣均強調行為結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時強調乘危行為人主觀上“因勢利用”的不法性。
二、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依法被撤銷後,合同無效;未被撤銷,合同有效。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正是因為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訂立要求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對方暫處困境,強迫對方不得已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由於不是真實的內心意志,所以該合同可依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這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處於危險境地簽訂的合同屬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後,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合同,不能使用威脅手段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要求,並且能夠達到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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