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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公務要怎麼處罰

一、涉嫌妨害公務要怎麼處罰?

涉嫌妨害公務要怎麼處罰

涉嫌妨害公務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妨害公務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涉嫌妨害公務罪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只有口供不可以定罪,定罪證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涉嫌妨害公務罪嫌疑人在開庭後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可見,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不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受監督的,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或者其他的違法行為,任何民事主體都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向監察委投訴。情況屬實的,國家有關部門也會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