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執行和解協議和執行外和解?
一、如何區分執行和解協議和執行外和解?
1、概念內涵不同。構成“執行和解協議”的要件包括雙方達成合意和提交法院兩點。“執行外和解協議”則是執行過程中達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協議。“提交”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還可以是雙方達成口頭和解協議條款並記入法院執行筆錄。“執行外和解協議”則只滿足“合意”一項。
2、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執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的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後果,對執行程式產生直接影響。“執行外和解協議”,僅產生實體法效果,並不當然引起執行中止、終結的法律後果。
3、可訴性不同。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外和解協議”則不直接具有可訴性。因原執行程式並未中止,若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執行程式繼續進行,不存在另行起訴的問題。
4、協議中的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不同。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條款,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執行外和解協議,即便有擔保條款,如擔保人不履行的話,申請執行人無法直接在本次執行程式中申請強制執行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5、結案形式不同。執行和解協議時,被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不按照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外和解”時,往往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執行書,直接導致本案的執行終結,在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協議時,申請執行人就會束手無策。
二、到哪裡申請裁決書不予執行?
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其次、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綜上所述,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話,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所在的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是需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是需要向該法院提出申請的。而申請執行也受期限限制,民訴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中有任一方為公民的話,則期限為一年。但要是雙方都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話,則期限只有6個月。
執行和解協議和執行外和解的概念不同,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所以說要請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可以到對方當事人居住地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若要申請撤銷仲裁決定,也需要向當地的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申請執行的有效法律期限是一年。若申請雙方均為公司,則期限縮短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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