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上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起訴要準備的材料:
1、起訴書,份數為被告人數 1份
2、證據目錄,份數為被告人數 1份
3、證據影印件,份數為被告人數 1份
4、原告是個人的,出具身份證影印件;原告為單位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蓋公章
5、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資訊。
被告方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影印件)。
包括下列證據:
(1) 證明被告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被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援被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影印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綜上所述,被告方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按照規定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需要提交一份起訴狀,還有相關的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對於勝訴才有一定的把握,所以該帶的一定要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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