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判決執行1.78W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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