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庭外和解是什麼意思?
一、現在庭外和解是什麼意思?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庭外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二、法院的調解方式有什麼?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採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綜上所述,庭外和解是訴訟案件中常見的一種解決辦法,且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案件在庭外者調解的,減半收取受理費用,而受理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定收取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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