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加被執行人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執行機構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等。
(三)執行機構舉行聽證,召集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並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決。追加被執行人,涉及追加的被執行人的重大實體權利,《執行規定》第83條從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賦予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式中進行處理,但並不能因此而剝奪當事人抗辯的機會和權利,在執行實踐中通過聽證解決追加問題,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
(四)製作並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分別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後的被執行人。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追加被執行人裁定,只是作為執行新的主體的依據,裁定與執行通知書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文書,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執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之後,仍應按執行程式向新的執行主體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內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式中因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主體,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由其代被執行人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民事執行義務主體追加的法律後果是被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直接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被執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執行人,必須是與原被執行人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而不能隨意追加。
綜合上面所說的,追加被執行人是屬於執行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在申請時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不僅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只有獲得法院的認可,那麼對於自己的申請才能依法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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