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迴避申請法定理由
一、民事訴訟中迴避申請法定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係。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覆,是否書面回覆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二、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迴避的程式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除了適用於審判人員外,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以及勘驗人也是同樣適用的。而如果這些人發現自身存在法定迴避情形的,可以自行迴避。若是當事人發現有法定迴避情形,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他們迴避,此時申請回避的方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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