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先予執行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先予執行的申請時間必須在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且案件作出判決之前;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執行的措施。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先予執行的申請時間必須在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且案件作出判決之前;
2、經審理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必須明確;
3、如果不先予執行,申請人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
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
原告應在起訴的同時或起訴以後、法院判決以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先予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出申請的原告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法院可以不先予執行。申請人如果最終敗訴,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先予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法院複議一次,在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臨時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後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綜合上在所說的,先予執行就是需要在判決之前讓對方支付一定的財物給另一方,但這需要符合條件才能獲得受理,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在判決的過程中,或者是在判決之前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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