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學校侵權律師解答1.24W
律師解析: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
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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