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侵犯名譽權措施有哪些?
一、避免侵犯名譽權措施有哪些?
向法院進行起訴,運用法律的強制措施保護名譽權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101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二、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侮辱行為,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損毀他人名譽的行為。一般分為三類: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侮辱他人;
(2)暴力侮辱;
(3)文字侮辱。
2·誹謗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
特徵:
(1)散佈了虛假事實;
(2)誹謗可以因故意構成,也可以因過失構成。
表現形式:
(1)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名譽受損;
(2)通過撰寫文章並發表的方式,捏造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一般新聞報道中出現一些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並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作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4·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行為人實施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的,被侵權行為人可以先和其進行協商,即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行為人拒不停止實施的,被侵權行為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強制保護,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就應當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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