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規定幼兒園學校的責任有嗎?
一、《侵權責任法》規定幼兒園學校的責任有嗎?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侵權責任中幼兒園學校是否會存在責任就需要看是否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具體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歸責原則、法律的特殊規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適用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論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闡述。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物件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係
這裡所說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說,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是針對於侵權人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侵權責任是按舉證倒置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只要有證據來證明處沒有過錯,那麼就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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