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的物件有哪些?
一、稅收復議的物件有哪些?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發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稅收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稅收復議的期限是六十天的時間,也就是說在六十天的時間內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超過六十天的時間之後就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了,不再進行受理,因為已經超過了受理的時間了。同時只有有關收稅的行為才能申請稅收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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