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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徵收內容

車輛購置稅徵收內容: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徵稅物件,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第九條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明顯偏低的,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等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註明的價格乘以(1加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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