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稅收風險有哪些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稅收風險
1、稅務登記不完善,易引發投資資訊難追蹤的風險,導致少繳稅款。
根據調研,部分合夥型基金由於對稅收政策不夠熟悉而未及時進行稅務登記;有些進行稅務登記的合夥型基金,登記較為隨意,很多基金僅在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沒有在國稅部門登記。對於已進行國稅稅務登記的基金,資訊也相對有限,尤其是投資資訊披露較為簡易,缺少對投資者、投資金額、投資收益、分紅情況等資訊的備案和披露,這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稅收管理極為被動,容易引發監管漏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有些基金的業務屬於“營改增”範圍,但沒有參與“營改增”,留下了很大稅務風險。
2、基金核算不規範,易引發會計資訊不透明的管理風險。
調研發現,目前基金專案存在監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兩套賬”;私募股權基金不按規定獨立運作、單獨設賬核算,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基金主體之間存在相互開票、費用混合列支等混亂現象,監管機構無從掌握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分紅等財務情況,而基金管理人對企業投資者無代扣代繳義務。因此,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人中企業投資者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3、對“先分後稅”的理解不到位,易導致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
按照91號檔案和159號檔案規定,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但是應納稅所得的核算主體,“先分後稅”的原則體現“穿透”稅制的理念,與法人所得稅稅制不同。穿透稅制下的合夥企業所得稅,合夥人不同於股東,每個納稅年度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分配,均須計算出合夥企業的經營成果,並將該成果在各個合夥人(投資者)之間劃分、分割,合夥人應以此繳納稅款。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分配,合夥人都應將劃分所得合併自身經營所得一同繳納稅款。但實踐中,調研發現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對“先分後稅”的“分”理解為分配而不是劃分,普遍存在不分紅、不納稅的現象。隨著投資基金規模的擴大,尤其是PE、VC投資的物件都屬於朝陽產業,投資期較長,一般投資5年以上才對收益分紅,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也逐漸增加。
4、投資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帶來收益錯享稅收優惠的風險。
對於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現行稅收法規對基金將投資收益分配至合夥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屬性並按照其原有屬性徵稅成為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居民企業作為基金的合夥人通過基金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是間接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間接”分回的收入,因此雖然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投資管道”的形式特徵,但是現行稅法並未對其真正賦予“管道”主體意義,因此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在稅法並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這是造成補繳稅款的重要稅收風險點。
以上就是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稅收風險的具體內容,對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來說,對稅收風險可以有多一些的瞭解,在實際的投資過程中就可以提前預防風險的產生,從而避免投資人的資金受到損失。投資人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認識到投資過程中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在平時應做好功課,不能單憑感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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