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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訴訟時效的計算..

打官司訴訟時效的計算

打官司訴訟時效的計算..

  審判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內涵及時效中斷的事由,喪失許多主張權利的機會,吃“時間差”啞巴虧的現象屢見不鮮。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即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不僅包括普通的民事訴訟,而且與起訴性質類似的請求有關機關保護的行為,也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比如申請支付令、申請宣告破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仲裁。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時起中斷,在調解期間時效一直不計算,如果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才重新計算;如果調解達不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權利人向義務人直接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指除義務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義務人雖然沒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確承認了自己的義務存在,或者表示願意分期履行義務,都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出現新的中斷事由可以引起訴訟時效再次中斷,但要受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法復(1994)3號批覆,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義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期間則應從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最高法院法復(1997)4號批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應就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法院法釋(1999)7號批覆,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其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