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夏季的到來首先第一個感覺就是氣溫升高了,著對於勞動者來說無疑是最痛苦的一件事,但是不管氣溫有多高工作還是得繼續的,國家考慮到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一些政府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關於夏季高溫費的有關內容,其中對於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更是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
1、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2、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3、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費相關規定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三、高溫費主要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資料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上海作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心,在其福利制度上更加的完善,這對於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是結合了往年的一些資料以及今年的實際情況綜合做出的,更加的科學與合理,對於勞動者來說夏季高溫費只是一種補貼,防暑主要還是看勞動者日常的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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