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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行為認定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行為認定是怎樣的?

在商業交易中,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用到票據,以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對於票據業務,少不了相關工作人員的接觸,有時就可能會出現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行為認定是怎樣的?下文即這一問題的解答。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是什麼?

本罪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行為認定是怎樣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犯罪特徵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如上所述的內容,便是關於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行為認定的相關介紹。在我們的生活中,票據的應用是普遍的,因此,我們對其應當有更多的瞭解,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更好的保證我們的經濟安全,避免帶來重大的損失。小編講述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