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撫養費的依據具體是什麼?
一、判決撫養費的依據具體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說明,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要根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以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二、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期限
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後,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以上法條針對中國大部分家庭的情況進行規定,較為符合中國國情,撫養費按比例給付更合理地平衡了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供給能力,使得子女得到雙方的資金責任支援。但由於各個家庭情況大不相同,因此確定撫養費時需要夫妻雙方互相溝通交流,以得最權益的方案,盡到雙方應盡的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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