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二、什麼是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三、指定的原則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四、指定的形式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對於監護人的指定,民法中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監護人的指定,必須按照民法中規定的監護人的順位進行確定,如果順位一一不符合作為監護人的資格,這時需要村委會出面進行指定。如果對於村委會指定的監護人不滿意或者被監護人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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