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視協議書該怎麼寫
1、時間
對於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於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後,還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麼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
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範圍,在孩子十歲以後,這些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於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於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一般而言,在探視權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週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探視權協議的書寫,一般就是需要注意這些,對於時間、地點、方式,在細節上一定要做好約定,找出對雙方都有利的方式來,這樣對於孩子在未來的成長中有著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議定探視權協議的時候議定要充分考慮三方的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雙方離婚後的話,不管孩子跟了哪一方,另一方都是有權利去探視孩子的,這也就是探視權,對方及其家人都是不可以阻止的,但是如果要避免日後父母雙方因孩子探視問題而出矛盾的話最好還是按照規定簽訂一份孩子探視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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