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監護人改動是合理的嗎?
一、民法監護人改動是合理的嗎?
民法中監護人改動是合理的,也就是說監護人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變更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1、《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三、怎樣變更法定監護人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由上正文我們可知,民法中有可以變更法定監護人的條款。如果之前的法定監護人由於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不能再繼續履行監護人的義務或者沒有能力再履行義務,其旁系親屬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人變更的,監護人的存在是為了使被監護人得到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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