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是什麼?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是什麼
沒有第二監護人的說法。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就是第一順位監護人,爺爺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況下不可以做監護人。當然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爺爺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以本文所說的是第一順位監護人和第二順位監護人的區別說明,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執行權利,那麼第二順位監護人就會依據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義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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