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恢復被剝奪的撫養權的主體是誰
一、可恢復被剝奪的撫養權的主體是誰?
有權恢復或者剝奪父母撫養權的主體是當地人民法院,法院可剝奪父母撫養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條件?
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已達成協議的,在未出現變更撫養的法定情形及雙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重大改變時,對方不同意時,一方的變更撫養請求難以得到支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必須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才能得到支援。
5、自變更撫養關係規定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物件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事實上,人民法院在恢復撫養權之前都是要結合之前剝奪撫養權的具體原因,並且要詢問被撫養人自身的意見的。所以,在撫養人做出了一些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所作所為之後,其他任何人並不具備剝奪撫養權的資格,那恢復撫養權的資格除了人民法院之外,也不是公民個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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