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承擔撫養費能否追償?
一、離婚協議不承擔撫養費能否追償?
可以的,應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受到限制,所以說有的時候父母可以直接代替當事人行使相關的權利。就比如說在離婚協議當中,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都是自己決定的。有些離婚協議書當中明確約定不撫養孩子的這一方,不需要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但是,在以後撫養孩子的過程當中又反悔了,此時也是可以追償的。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度子女撫育費。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答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離婚關於子女的撫養費應當按協議或判(裁)確定的義務履行,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為人父母的基本道義。
如果確實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可以與撫養孩子的一方協議緩付或用制其它方式折抵撫養費,假定一方真要是既無財產也喪失了履行能力,另一方則要全額承擔撫養責任。
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都是以義百務人的履行能力為限,一方喪失了履行能力(假度定一方成了植物人),另一方則要全部承擔撫養義務,不承擔的法律會預以干預的。
二、離婚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有效嗎?
(一)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二)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
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當初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其中規定的不用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這一條款,可以說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這樣做侵犯了未成年人應有的權利。所以離婚協議不用付撫養費可以反悔嗎這個問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雖然簽訂了協議,但是以後撫養孩子的時候,因為實際情況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話,這本來就是對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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