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經男方同意墮胎是否侵犯生育權?
不侵犯,一般來講,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決定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這是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為完全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主張。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墮胎起六個月後提出離婚的請求。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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