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幾年後變更撫養權是否可以?
一、離婚幾年後變更撫養權是否可以?
離婚幾年後變更撫養權是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對於孩子撫養權如果要進行變更的話,具備條件可以進行撫養權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符合以上變更撫養權情形了,那麼,如何變更撫養權呢?
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二、孩子撫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 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 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 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 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撫養權的變更對於孩子來說的話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有一些孩子,他們可能心靈是比較脆弱的,比較敏感,如果所以經常變更撫養權人的話,對於他們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變革的時候必須要慎重,具備某些條件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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