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手續?
近些年來,在我國的一些省份中,離婚率也是逐年的上升,對於有孩子的夫妻來說,離婚時還要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但是在離婚以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下面介紹一下離婚以後變更撫養權需要怎樣辦理手續。
一、協商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雙方都同意去變更撫養權的話,並且在撫養權變更以後也更加有利於孩子的生活,那麼可以通過去辦理一個變更撫養權協議的公證來進行變更,再辦理這個公證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個就是申請人雙方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和離婚協議這些證明都要拿著原件還有就是這些檔案的一些影印件;
2、第二個材料就是小孩兒的戶口簿以及他的出生證。另外還要拿著曹你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這些都要拿著原件,但是為了安全和還有保險起見,也可以自己去影印幾份,以備不時之需。
二、變更撫養權
另外,夫妻變更撫養權也是需要條件的,在夫妻離婚以後的任何一段時間之內,一方或者是雙方的情況,或者是撫養能力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均可以向法院去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如果變更子女撫養權,她都是先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如果協議不成,也可以通過。訴訟去請求人民法院去判決變更,但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援:
1、第一種情形對於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為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因為傷殘沒有力氣,沒有能力去繼續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2、第二個條件就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並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是自己本身就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是他跟子女共同生活的時候,也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確實產生了不利影響的。
3、第三個條件就是孩子已經是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自己也願意跟另一方家長生活,並且另一方也是有撫養能力的,這個神這個時候,人民法院也可以變更撫養權。
4、第四個情形便是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第五個情形就是根據以上四個情形,只要具有了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去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人民法院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會支援的。
另外,在離婚以後,孩子具體由夫妻雙方誰撫養,應當從最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的這一角度來考慮,在這個大前提之下,夫妻在離婚時都是可以自由協商確定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去進行判決。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對於撫養權也是有具體的規定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跟子女之間的關係是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的。離婚之後,子女不論是由父親還是有母親直接撫養,他們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以後,父母對於子女都是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這種義務不容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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