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的孩子,最終要依靠誰來生活?
孩子是夫妻雙方愛情的結晶,是父母的心頭寶,是一個家庭的希望。那麼,如果當家庭發生不幸,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去世,或者無能力撫養他們時,父母的親屬或者朋友能不能代為撫養呢?
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這個問題。
一、撫養的概念
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的供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二、撫養的條件
撫養人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友撫養:一是父母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二是父母雙方均無力撫養子女,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撫養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本章規定。”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章關於收養的相關規定。
但我國民法典又規定了一項法定撫養義務,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而除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其他親屬、朋友對於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並無法定的撫養義務。不過,其他親屬、朋友主動願意撫養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的,我國法律也予以鼓勵。
三、撫養人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條規定的撫養人的範圍非常廣泛,並不限於法定撫養義務人,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還包括了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其他親屬、朋友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意願,並且更加適合撫養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在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生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
四、撫養的順序
對於撫養的順序《民法典》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但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生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所承擔的是法定撫養義務,可優先於生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優先撫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需要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願意撫養未成年人;
第二,需要具有撫養能力。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願意撫養未成年人,而生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撫養的,通常情況下,會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結合親疏關係的遠近、撫養能力和撫養意願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撫養人。
同時,我國法律並未對其生父母親友的撫養規定專門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也不要求撫養人履行特定收養程式,只要撫養人從事了人們通常理解的撫養行為,即可認為成立撫養關係。
但是,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人和被撫養人之間並未建立父母子女關係,也未消除被撫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血親關係,則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民法典》收養一章的規定。
由此可知,如果親生父母發生意外,或是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同時也符合上述撫養條件的,可以把自己的孩子交由親友來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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