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贍養問題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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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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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因為老人基本都有退休金,所以老人的贍養問題可能還不是很尖銳,而在我國農村,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落後地區,老人的贍養問題一直是個難題,尤其是老人再婚後的贍養問題更是難上加難,那麼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怎麼解決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婚姻法》關於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的規定
《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的條件
並不是每個父母都需要被贍養,只有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情況時才有被贍養的權利。實踐中,由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請求給付贍養費的條件是:
1、喪失勞動能力;
2、無經濟收入;
3、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有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履行義務的權利。
三、贍養費給付義務人
1、子女。子女包括親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必須是具有成年子女。可以是年滿18週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經濟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出嫁的女兒同樣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2、弟、妹。弟、妹對兄、姐承擔贍養義務是有前提的,即: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老無依的兄、姐,才承擔贍養義務。
3、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換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此外,孫子女、外孫子女還必須具有贍養能力。
四、子女可以免除以及不能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
1、子女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情形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2、有贍養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
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宣告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五、贍養費糾紛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
其中一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35條
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援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六、贍養費的給付標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認定。
具體而言,對於城市戶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臺的關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中,都有關於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於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釋出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資料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
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
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52條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七、申請強制執行贍養費的期限
法院判決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子女有可能不按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那麼,出現子女不執行判決書的情形,當事人只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219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怎麼解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除了生活困難確實無力支付贍養費或者父母曾對子女做過嚴重犯罪行為的例外情形外,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層面,子女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相信隨著農村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制意識的增強,今後老人的贍養問題將不再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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