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怎麼寫
一、口頭遺囑怎麼寫
口頭遺囑又稱“口述遺囑”、“口授遺囑”,遺囑人用口頭的方式製作的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這一規定,口關遺囑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採用。所謂“危急情況”是指來不及採用其它遺囑方式立遺囑的某種情況,一般是指生命垂危、臨刑前、船舶遇難、戰爭、傳染病隔離以及颱風、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況。
(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後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3)當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來得及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喪失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口頭遺囑無效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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