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 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被代位人的繼子女可否代位繼承呢?對此現行法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繼子女與養子女不同。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因此,被代位人的養子女為被代位人的擬製血親,可為代位繼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繼子女不為被代位人的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
2、一般認為,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養的,均可為代位繼承人。因為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
3、我國現行《民法典》上對此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取無限制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代位繼承並不是特別瞭解,大家比較熟悉的是法定繼承,還有就是遺囑繼承。代位繼承主要是發生了一些特殊的原因所導致產生的,並且代位繼承是有範圍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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