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主要贍養義務遺產分配規定是什麼?
盡主要贍養義務遺產分配規定是對於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岳父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分得遺產。法定繼承中的遺產繼承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先後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被繼承人死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
法定繼承中遺產繼承順序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並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則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代位繼承人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比如說如果是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可以作為對法定繼承人兩個順序的補充。
二、不宜分割的遺產怎麼處理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不宜分割的遺產”,不是絕對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對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遺產。對於此種遺產,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效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所謂“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實物變賣等折為現款,由各繼承人接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款。所謂“適當補償”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由最需要該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由此人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所謂“共有”,是指遺產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
贍養義務和撫養權實際上兩者之間並不會有太多的關聯性,但是在某些情況之下的話,還是存在互相影響的狀況的。已經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的贍養方面的義務,會使得其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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