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損害賠償的參考標準是什麼
一、 家庭離婚損害賠償的參考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姦,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祕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後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於事後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並易於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後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採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二、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三、除了家暴還有什麼情況可以無償請求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暴賠償的標準主要有三點,第一點是程度、第二點是認錯態度,第三點是經濟能力。而取證方式可以通過書面證據比如悔過書等來取得,未成年家屬也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而若是有重婚、同居、虐待家庭成員、或者其他重大過錯的也可以跟家暴一樣無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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