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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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的戀愛關係並不是一種穩定的關係,此時法律是不對戀愛關係進行保護的,因此一旦產生糾紛,那麼當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而現實中有的人在分手的時候就會向對方索要分手費。那麼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戀愛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
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後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總之,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雙方只是單純的情況關係,涉及不到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合法,還嚴重違背了道德品質。如果對方對提出否認分手費自願協商給予,法律也不強加干涉。
二、分手費與損害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財產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關係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均作了明確規定。
(二)在子女撫養費方面。撫養子女是男女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分手費尚未作任何規定。所以,分手費的產生僅限於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的自我救濟領域,即分手費基於男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公力救濟則不能產生分手費,即法院判決解除男女雙方同居或婚姻關係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經濟幫助以及損害賠償等可依法作出判決,但不能判決確定分手費,因為以公力救濟方式產生分手費缺乏法律依據。
(三)在經濟幫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幫助。”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一方是否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以及幫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具體案情作出判決。
(四)在損害賠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婚姻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了請求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賠償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賠償情形和提起賠償的期間等。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的損害賠償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是雙方之間的民事侵權之債。
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因此要是男女就分手費產生了糾紛的話,一般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但如果雙方自願約定分手費的話,則也是允許的。同時,小編也建議最好在分手的時候簽訂書面的分手協議,這樣能夠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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