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需要那些條件
對於分居離婚很多人還不知道需要那些條件?他和傳統意義上的分居有著本質的不同。在法律層面上而言,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嚴格,具體而言即是,解除夫妻之間的同居的義務,但是仍保留著法定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常見的幾種分居情況:
(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夫妻離婚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即是夫妻雙方感情的不合,互不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分居並不意味著感情的不睦。生活中,很多夫妻會因為工作的原因,工作地點可能會不同,比方說夫妻A,丈夫由於外派往B城,而妻子則留在了C城進行生活。雙方已經分居了2年,這時候其中的一方提出的離婚,法院對於夫妻感情的不合這種也很難認定。一般情況下,對於這種分居不予認同。但是比方說夫妻A,丈夫和妻子之間出現了大的矛盾,比如互相進行人生攻擊,謾罵等情形,保持了一段時間,對於這種情況,法院可以根據相關的證據,認為這對夫妻出現了感情上不和。
(二)分床不分房的認定:
除去異地分居的情形,不少家庭還有分床不分房的情況,同住一套房,不睡同張床的事情。特別是都市中,迫於經濟的壓力,很多夫妻出現了感情的不合,卻沒有進行分房,只是單純的分床。但是,對於這種情況,他的認定會更加困難。因為睡覺屬於私人的事物。當開庭的時候,雙方中的一方否定,而另一方不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說明有分床事實,更沒有人可以證明,這種情況下,法庭對分床之後的離婚認定極其困難。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中,離婚有著兩種,一個是協議離婚,另外一個是訴訟離婚。
(一)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由於感情的不和同時雙方分居滿兩年情況時候,此時一方提出離婚,在法院進行調解無效的時候。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這裡頭的分居應當包含兩個維度,一個是物理空間上的分居,且時間長達兩年的。另外一個是情感維度上的不合,雙方確已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則是,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離婚即可。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分居兩年之後,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必須要經過法律的認定。否則,再次結婚可能會導致重婚罪。
通過起訴離婚,庭審過程中,講求的是證據。而對於分居的證據又該如何收集呢。
首先,是雙方已經分居的證明,即雙方已經不再同一個屋簷下居住了,這時候要提供雙方各自的住房租房合同,新地址其本人進行生活的相關證明。其次是雙方有進行分居協議的簽訂,書面就書面證明,口頭需要對方當庭承認。
同時可以提供一定的人證的時候,也是可以的。特別注意的是,分居離婚還需要提供感情不睦的證據,這時候雙方的書信往來,通訊等一系列的證據就顯得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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