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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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夫妻離婚的依據,就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而現實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多半都是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由此讓夫妻最終走到了盡頭。那麼這種情況下離婚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新《民法典》規定有過錯方須為自己的重大過錯行為在支付離婚代價的同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新規定符合法律的激勵功能,有利於矯正人們的行為,並對具體社會行為加以調控,同時有利於在新形式下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婦女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每一個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及社會的整體穩定。
新《民法典》增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是對無過錯離婚原則的一種補救措施,以平衡因離婚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體現法律的公正與正義。但是不容否認,相關的法律制度人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規範。具體而言,比如:
(1)在離婚訴訟中因對方重婚導致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權利主體是無過錯的受害配偶,義務主體只能是有重婚行為的對方配偶,卻並未對與對方配偶重婚的相婚者(主觀亦有過錯的,存惡意的)承擔何種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作具體規定,這又是法律的不盡完善之處,有待在今後立法過程中加以探討`健全。
(2)就離婚損害責任的要件是否構成要件,在法律上還應具體地加以規範利用,首先是婚姻關係中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導致破裂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即從本質上講,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緣由,如果夫妻間感情並未破裂,即便違法行為存在,也不能決斷地判定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離婚訴訟中精神損害請求權人基於無過錯(即無任何對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才能有權提出索賠請求,反之,則不能支援其訴訟請求中的關於精神損害賠償一項。最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程序與執法環境`水平的進一步提高,離婚訴訟糾紛中關於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勢必將不斷增多,這也迫切要求有關立法部門不斷摸索總結經驗成果,不斷鞏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相關法律更加規範,更加成熟,也是法律真正成為懲治惡者,維護善者,主持正義與公道的最後一道社會屏障。
現實中,即使解除婚姻關係是因為一方具有過錯,但我們也要嚴格區分這樣的過錯是否屬於法律上面規定的過錯行為,若屬於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才能向過錯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當然,僅僅是我們認為的過錯,則就不可以主張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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