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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訴權限制的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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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離婚訴權限制的解釋有什麼?

對離婚訴權限制的解釋有什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男方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但是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做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並通知男方。

但這一限制由兩點例外:

(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於是否准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後再行決定。

(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二、辦理訴訟離婚手續要多久?

離婚手續所需時間視具體情況不同而長短不一,如果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記處去登記離婚,似乎半天即可辦完手續,但別忘記事前的反覆爭吵、協商,及事後的財產分割交付等各種手續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

如果是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

還有因為財產、子女撫養等糾紛,即使離婚五六年後仍在對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數。

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對方可提起離婚之訴,辦理離婚手續的時間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若雙方是協議離婚,需要的時間很短,大概半天就可以。若雙方是訴訟離婚,所需要的時間可能是三個月,如果離婚時還存在婚內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權問題,則需要更多的時間。

標籤:離婚 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