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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排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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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排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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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不可能就會原原本本的按照原告方的意見進行處理的。首先就是法院在辦案的時候,是有著相關的程式的。其次,即使是訴訟離婚案件,法院也是重證據的,所以當事人把材料提交到法院以後,接下來就是聽候法院的通知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離婚官司排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官司排期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4、審理期限是從立案之日開始計算的,至於立案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這並無具體要求,要看法院的排期,到時法院自會通知你。

二、打離婚官司通常要準備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關於離婚官司的排期,在我國的民訴法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具體還是要看法院的排期的。一般法院都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原告和被告方的。而且即使開庭了,在審理離婚官司的時候,通常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有些情況下還需要二審的。

標籤:排期 官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