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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

離婚3.1W

一、女方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樣?

女方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

1、調解。此程式適用於當事人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立有離婚協議書或經法院主持調解而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2、判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二、女方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並提出相關的證據);

(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3)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影印件。

三、女方起訴離婚的費用怎麼計算?

案件受理費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也就是說,到法院起訴離婚,首先要預交50—300元的案件受理費給法院,若涉及的離婚財產超過20萬元的部分,也需按照0.5%交納。

標籤:女方 離婚 起訴